95年的時候桃園一名潘姓男子,
自外用餐返家時,
驚見竊賊正在家中行竊,
致過度驚嚇,
導致交感神經過度反應,
造成心跳增加及心律不整,
最後引起心臟衰竭死亡。
這個案子多數人都認為應不予給付,
保險公司一開始也拒絕賠付,
然而法官卻有不同看法。
保險公司一開始也拒絕賠付,
然而法官卻有不同看法。
節錄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保險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:「被保險人潘xx所受驚嚇即係來自於『家中遭竊』之驚嚇事故,而該『家中遭竊』之事實,顯然具有外來性、偶然性及不可預見性,自屬『突發』之『外來因素』......」
沒錯!
法官認為家中遭竊導致驚嚇過度而死亡具備外來性,
故因屬於意外傷害事故,
符合理賠之要件,
也因此判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。
#此類案件仍須個案認定
沒錯!
法官認為家中遭竊導致驚嚇過度而死亡具備外來性,
故因屬於意外傷害事故,
符合理賠之要件,
也因此判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。
#此類案件仍須個案認定
#意外險非僅理賠外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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